負責組織、指導、督促和檢 查地方志工作。擬定地方志工作規(guī)劃和編纂方案。組織編纂地方志書、地方綜合年鑒。搜集、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,組織整理 舊志,推動方志理論研究。組織開發(fā)利用地方志資源。承擔縣府 辦交辦的其他工作。